2009年1月25日 星期日

身心障礙生學雜費減免 97年起增訂排富條款!

ETtoday
更新日期:2007/12/20 記者葉正玲/台北報導

教育部修正身心障礙學生、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學雜費減免辦法,規劃從97學年度起,將學雜費減免增訂「排富條款」,家庭年所得超過100萬元者不再補助,推估將有5萬人因此排除;而學雜費減免標準也由障礙程度,改為加入家庭年所得、子女人數等條件合併考量。

教育部修正「身心障礙學生、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及低收入戶學生就學費用減免辦法」草案,包括家庭年所得超過100萬元、家庭年所得應計算人口所有存款及本金及友價證卷超過100萬元、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超過650萬元,只要符合其中一項,都無法獲得補助。

教育部高教司推估,增訂「排富」條款後,目前高中職以上13多萬名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,將有5萬人被排除。不過教育部強調,一年編列的37億元經費,並不會因此減少,而是讓經費集中幫助需要的人,讓更多身心障礙家庭受惠。

草案也增訂,身心障礙的子女若就讀在職專班,或夜間、假日上課的班別,因在職專班學生大多已成年,且有經濟能力,如果學生本身沒有身心障礙,未來也不再減免學雜費和學分費。

另外,學雜費減免標準也有大翻修。現在減免只考慮障礙程度,修訂後將以評點點數作為減免學雜費標準,依照家庭年所得、障礙程度的點數加總,得到學雜費不同比例的減免。

家庭年所得部分,40萬元以下可計4點,40至70萬元2點,70至100萬元1點;障礙程度重度3點,中度2點,輕度則有1點,另外家庭中身心障礙學生每多一人再加1點。將點數相加後,7點以上學雜費全免,4至6點減免十分之七,2至3點減免十分之四。

教育部高教司表示,新修正的草案目前僅是預告階段,聽取社會各界意見,未來簡報教育部部務會報通過、行政院核核備後,預計從97年8月1日開始實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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